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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溫州6月26日電 (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龍軒)26日上午,記者從溫州龍灣法院獲悉,該院對2013年溫州“9.11”甲殼蟲綁架案作出一審判決。被告人楊廷中、黃龍飛犯綁架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、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。
  被告人楊廷中,綽號“三毛”,男,30歲,貴州省劍河縣人。曾因犯搶劫罪於1998年11月17日被貴州劍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500元;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於2001年9月12日被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。
  被告人黃龍飛,男,28歲,貴州省劍河縣人。
  2013年9月11日下午4時多,溫州姑娘夏某在溫州龍灣區行政管理大樓附近停車場離奇失蹤。在接到夏某父親報案後,警方立刻展開了偵查。警方調查後認為,夏某被人挾持或綁架的可能性較大。
  隨後,警方成立了專案組。專案組從案發現場附近監控中發現一輛廣州牌照(系套牌)的黑色凱美瑞轎車,案發前曾在這一帶往返活動,之後又迅速上高速離開了溫州,很可疑。
  循著這輛車的軌跡,專案組兵分三路趕赴衢州、江西和貴州,最終鎖定這輛車開到了貴州凱里市。
  很快,犯罪嫌疑人楊廷中、黃龍飛進入警方視線。9月18日,警方確認夏某被關在凱里市一齣租房內。當天3時40分,幾名身著便裝的民警衝進了這間屋子,成功解救了夏某,並抓獲正在房內看守的黃龍飛。隨後楊廷中也在當地一洗浴中心被警方抓獲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被告人楊廷中、黃龍飛結夥以勒索財物為目的,綁架他人,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。
  被告人楊廷中有前科,仍不思悔改,再次犯罪,應予酌情從重處罰。被告人楊廷中、黃龍飛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;且被告人黃龍飛已經獲得被害人的諒解,故予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。
  法院遂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楊廷中有期徒刑十四年,剝奪政治權利二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;判處被告人黃龍飛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,剝奪政治權利二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;並責令兩被告人退賠贓款及贓物,返還給被害人,沒收作案工具手銬兩副、車牌三副、仿真槍一把。(完)  (原標題:溫州法院宣判“9.11”甲殼蟲綁架案 首犯獲刑14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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